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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施工摔落致死 定作人存过失需担责
作者:甘剑 杨进 廖锐琼  发布时间:2015-02-27 08:57:10 打印 字号: | |
  男子与人合伙为他人装修房屋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去世,其家属遂向房主及合伙人索赔经济损失25万余元。近日,该案经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房主承担20%的责任赔偿46139.6元,其他合伙人均对该男子作出4000—1000元不等的补偿。

  2013年中秋节后,被告廖某因房屋装修,委托其女婿即被告叶某找人为房屋批灰。被告冼某知晓该消息后即与被告叶某联系,并就施工价格做出口头约定。9月22日,被告冼某与受害人莫某进行施工,后被告陈某也参与务工,在事发当日被告郭某也参与务工。被告冼某、陈某、郭某及莫某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工具由各人自行带来,所得工钱平分。

  9月27日上午,莫某在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及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站在其使用廖某房屋的木材搭建的棚架上进行批灰,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从棚架上跌落后昏迷不醒被送往桂平市人民医院抢救。次日,莫某因生命体征异常微弱,其家属放弃治疗,出院后莫某于当晚去世。事发后,被告冼某等人继续完成余下工程,领取了本次批灰工程的全部工程款3055元后,于当日全部交给莫某家属。被告叶某在事发后垫付有1410元给莫某的家属。

  被告冼某、陈某、郭某共同辩称,被告冼某与死者莫某属合作关系。莫某从其自己搭建的棚架跌落致伤,被告冼某等人已积极将莫某送往医院抢救,但莫某的家属放弃治疗,应自行承担所发生的后果,与被告冼某等人无关。被告叶某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事故发生的后果应由廖某负担。被告廖某则认为其与被告冼某存在承揽关系,冼某找其他人施工,廖某不知情,其与莫某不存在任何关系,莫某受伤后其家属没有积极实施抢救和放弃治疗引起其死亡后果,廖某不应承担莫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廖某与叶某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廖某应承担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宜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冼某、陈某、郭某及受害人莫某与被告廖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几个施工人之间属个人合伙。该案受害人莫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承揽批灰工程,且在没有确保其所自行搭建的棚架安全性及采取足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贸然在高处进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被告廖某作为定作人,明知所定作的房屋批灰施工行为存在不特定的危险性,却选择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受害人莫某等人施工,且对受害人莫某使用其房屋内的木材搭建施工棚架的安全性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及提示义务,被告廖某在选任、定作上存在过失。综上,受害人及被告应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据相关规定,受害人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获得收益的其他合伙人,应在收益范围内对原告予以适当补偿。综上,根据原告损失情况,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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