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蒙圩法庭成功调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陶某当场拿到了11000元赔偿款。
2014年5月16日,原告陶某在被告陈某经营的桂平市某砖厂工作时不慎被电机皮带致伤右手,造成其右拇指断裂,原告陶某立即被送往大湾镇卫生院门诊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原告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属七级伤残。2014年12月29日,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该案作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保护雇员权益角度出发,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调解上。通过第一次庭审后的初调,虽然原、被告双方对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而无法达成共识,但看到双方当事人态度已由此前的激烈对抗转向平缓,并流露出愿意尽快解决纠纷的想法,承办法官判断该案还是存在调解的基础,为此,在庭审后,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多次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在第二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仅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承办法官提出多个调解方案供原、被告选择,不断的调整和撮合双方达成一致。最终,经过承办法官长达两小时耐心细致地调解,原告同意被告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损失11000元,不再索赔其他费用;而在调解协议基本达成后,让双方代理人在庭,当事人本人则亲自到办理银行转账支付手续,待手续办好后再回到法庭签调解协议。至此,该案终获得圆满处理,原告也当庭拿到了11000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