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仗义答应帮老朋友追收租金,不料追债未果反被朋友起诉到法院,被请求履行担保人责任。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蒙圩法庭审结了这起多年老友对簿公堂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覃某系多年老友,李某将自己承包渔场转给蒋某种甘蔗用,租期届满后蒋某共欠租金7800元未付清给原告。原告李某曾多次向蒋某追收尚欠的租金未果,在此情形下,原告李某即找到被告覃某说明情况,请被告覃某出面帮助其向蒋某追讨。出于多年老友关系,覃某口头答应帮助原告追收。覃某答应后,多次向蒋某追讨拖欠的租金,先后追回2000元便立即转给李某,仍剩余有5800元追讨未果。李某十分着急,经常催促覃某快些帮忙解决好,但覃某渐渐对帮忙李某的事不上心了。长时间追讨不回剩余的租金,李某与覃某为此也产生了矛盾,李某认为覃某承诺了帮自己追回租金,即是对蒋某债务的一种担保,便将覃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担保人责任,支付尚欠的款项及利息。
对于一方面原告李某主张被告覃某须承担担保人责任,另一方面被告覃某辩称只是好心帮忙追债,自己没有担保义务和责任,综合案件庭审情况,承办人杨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与蒋某之间是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只是出于与原告是朋友关系,应原告的请求,口头答应帮助原告向蒋某追讨欠其的款项,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担保协议,也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代为还款。对此,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履行担保人责任,支付尚欠的款项及利息,没有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且被告也提出异议,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