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我现在就交10000元,余下欠款本息由我叔伯、胞兄作担保,保证在三个月内付清。”4月8日,在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梁某及担保人梁某的叔伯、胞兄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拘留了一天的梁某在当场将其叔伯带来的10000元交给了陆某后,因承认并改正了错误而获提前释放。
2014年5月1日17时30分,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遇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而发生碰撞,造成陆某经济损失42951.32元的交通事故。因梁某不愿赔偿,陆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陆某也有一定过错而判决梁某赔偿26764.04元给陆某。但判决生效后,梁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陆某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初次来到梁某家,碰巧梁某一早外出尚未归家,仅见梁某的公公在家。执行法官遂向梁某的公公讲明来意,希望其能敦促梁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其转知梁某第二天到法院与陆某协商。然而,得知执行法官到自己家执行的梁某,既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也不到法院与陆某协商,而是作出了长期外出、“人间蒸发”的选择。且通过执行法官向银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梁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在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之时,2015年4月7日早上8时20分,执行法官接到梁某突然出现在桂平市大洋镇大洋圩某商店的举报,遂驱车前往,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梁某逮住。然而,被逮住后的梁某仍抱着侥幸逃脱的心理,既不愿即时履行,也不愿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赔偿计划,而是要求执行法官另定时间由其改日再到法院与陆某协商。执行法官已预想到梁某妄想继续借机逃脱,再次上演人间蒸发的企图,遂立即对梁某宣布已准备好的拘留决定书,依法对梁某作出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梁某的叔伯及胞兄得知梁某被拘留的消息后,第二天,便着急地找到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向他们解释清楚案情的原委后,深明大义的梁某叔伯拍着胸脯表示愿意替梁某赔偿10000元,余下欠款保证说服梁某主动履行。看到案件执行有了转机,执行法官立即与陆某、梁某的叔伯及胞兄来到拘留所,共同做梁某的思想工作。在执行法官的循循善诱、梁某的叔伯及胞兄的苦苦相劝以及陆某催人泪下的诉说下,看到因与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伤势未愈,还在一瘸一瘸艰难行走的陆某,梁某终于感到了内疚和羞愧。最后,陆某与梁某及梁某的叔伯、胞兄达成了梁某当即付10000元,余下欠款本息由梁某叔伯、胞兄担保梁某在三个月内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此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