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二学生在家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发生意外,被漏电电流击倒身亡,从而引发了一场索赔70万余元损失的官司。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儿子洗澡触电身亡 亲属怒告索赔70万
这名大二学生姓刘,是家里的独子。据刘父回忆称,2013年7月15日晚上8时,刘父在卫生间外呼喊儿子但不见其答应,随后推开而入,顿时惊呆了,只见儿子跌坐在地板上一动不动,手上拿着热水器的花洒,脖子有一道被烧焦的痕迹。他意识到儿子触电了,赶紧关了电闸,并拨打110、120。随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但已回天无力。刘父表示,这台华帝牌电热水器是事发前两个月安装,当时刘父联系了经销商黎某说要安装华帝牌电热水器,因其经营的店内无此品牌,于是黎某从陈某经营店内调来一台销售给刘父,并支付费用让电工张某负责安装。悲剧发生后,刘父怀疑电热水器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安装工作操作不规范导致漏电,因此将生产厂家、厂家投保的保险公司、黎某、陈某以及张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3308元。
未接地线存在隐患 执意安装酿成悲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及被告生产厂家均申请对涉案电热水器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1月12日,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认定从事故现场带回检测的电热水器,并不存在质量或缺陷问题,事发房屋卫生间南面外墙上供电热水器用的两极带接地插座未接地,不能起到接地保护作用,其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供电线路铺设存在安全隐患。在庭审时,安装工人张某辩称,其在安装涉案电热水器时已告知原告整栋房屋均未铺设地线,即电热水器没有地线可接,但原告仍然坚持要求安装。另外,被告黎某也陈述其在涉案现场亦发现原告的楼房未安装有地线且铺设的电线杂乱无章,亦告知原告需安装漏电开关之类。
法院审理辨明是非 原告有错担责七成
综合各方证据,法院认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应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为前提,而经司法鉴定,本案涉案电热水器经鉴定并不存在质量或缺陷问题,故原告诉请被告华帝公司、陈某、某保险公司应连带承担本次产品事故的赔偿责任,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伤亡事故的发生是因涉案电热水器未接地线保护所致。所谓地线是指:为使用者安全而设置用于将电流引入大地的导线,避免电器漏电事故的发生或强势电可能对人产生的危害,把产生的多余电流或强电势通过地线导入大地。经司法鉴定及法庭审查,可认定被告张某、黎某已明确告知原告,涉案房屋整栋楼房均未铺设有接地线路,而安装电热水器需连接地线以作保护作用,但原告仍坚持要安装且没有要求安装人员加装地线,故原告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应自行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至于被告张某,其作为一名具有从事电工作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拒绝安装,仍然执意为原告安装涉案电热水器,故被告张某对此负有违规安装之责,应承担次要之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被告黎某,其与被告张某存在属承揽关系,且根据其陈述可见,被告黎某在发现涉案现场未铺设有地线的情况下,而未有效制止被告张某继续安装涉案电热水器,存在指示不作为的过错,故应承担本案次要之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应就其自身的过错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则应承担20%责任,被告黎某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为宜。
经核算,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的经济损失共计497418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99483.6元给原告,被告黎某赔偿49741.8元给原告,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