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拖延症”老赖耍赖拒履行 桂平法院果断拘留
作者:许新芳 冯满芝 邓敏  发布时间:2015-04-17 15:23:04 打印 字号: | |
  执行过程中,以不服判决向检察院申请再审为由,一再要求法院暂停执行,然而,却一边拖延法院的执行,一边转移个人的财产,4月13日,“耍赖”抗拒执行的“拖延症”老赖梁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05年8月,梁某以桂平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名义与桂平市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房产公司将某小区项目工程发包给梁某及建筑公司,并约定了施工价格、付款方式等。然而,工程完工后,梁某、建筑公司却没有依约履行部分电费等的支付义务,房产公司因此将梁某、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梁某、建筑公司返还68万元工程款给房产公司。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梁某、建筑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房产公司遂于2014年12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的过程中询问了其对还款义务的履行计划。面对法官的询问,梁某表示:虽然经过了二审程序,但其仍然认为法院判决有误,现其已向贵港市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请,因而要求法院暂时停止执行。由于检察院并未对梁某的再审请求予以受理,因此梁某的这一举动并不足以构成执行中止的理由,但是鉴于梁某抵触执行的情绪比较大,为争取更好的执行效果,执行法官同意暂时不对梁某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决定通过劝导的方式争取梁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随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梁某,对其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工作,然而,梁某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且在此过程中,执行法官并没有收到任何部门关于该案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的司法建议和相关法律文书,没有出现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而梁某也没有向执行法官提供生效判决错误的有关证据。

  2015年4月13日,由于梁某长时间拖延执行,执行法官决定对梁某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梁某的财产状况再次进行了查询。此时却发现,梁某已经将个人财产予以转移了。于是,执行法官再次找到了梁某。

  “我不服法院判决,仍然在申请再审,你们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你们不用再说了,我是不会配合你们的执行的……”

  “我们已经再三向你解释过了,你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向检察院申诉,但在检察院决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立案并向我们提出中止执行的司法建议以前,我们的执行是不能中止的。且你之前有转移个人财产的行为,若你仍这样抵抗执行,我们只能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了。”

  尽管执行法官一再解释,梁某依然固执的坚持:自己仍在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法院不能执行,至于财产,自己只是正常使用,并不涉及故意转移的问题。对梁某一再找借口拖延执行的抗拒执行行为,桂平法院依法作出对梁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责任编辑:许新芳 冯满芝 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