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在自家甘蔗地焚烧蔗叶,因疏忽大意,没有做好防火措施,使火苗窜向隔壁邻居陈某种植的风景竹林,致使邻居种植的风景竹林被烧毁。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谢某承担财产损害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80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陈某和被告谢某承包经营的土地相邻,两人系多年的邻居。陈某在土地上种植风景竹林,谢某则在土地上种植甘蔗。2014年1月18日,由于缺乏防火安全意识,在没有做好防火安全的防范措施下,谢某便在自家的甘蔗地里焚烧蔗叶,不料大风天气使火苗从自家窜向相邻陈某种植的风景竹林,导致火势越来越大。谢某立即打电话向桂平消防大队报警,经桂平消防大队进行灭火抢救,火才平熄下来,但仍导致陈某种植的风景竹林被严重烧毁。事故发生后,陈某与谢某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但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双方无法协商解决。2014年6月13日原告陈某诉至本院,以被告谢某烧毁其种植的风景竹约30亩共300000株,按每株价值0.73元计算,造成经济损失219000元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某赔偿经济损失219000元。
庭审中,被告谢某承认烧毁陈某竹林的侵权事实,但谢某辩称,陈某种植的竹林与自己种的甘蔗相连在一起,竹子已生长到自己的甘蔗地里,竹子种植过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防救火不能。陈某被烧毁竹林的面积约15亩,每株竹子的价值也不能按0.73元计算损失。谢某只同意按每亩经济价值1000元计算赔偿陈某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谢某在其承包的甘蔗地焚烧蔗叶时,没有注意做好防火安全的防范措施,致使火苗烧向相邻原告种植的风景竹林,导致原告种植的风景竹林部分被烧毁,对此,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需赔偿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被烧毁风景竹林的实际面积,法院曾组织原、被告双方到现场进行勘验,因发生火灾时至今,期间相隔有半年有余,竹林也生长茂盛,已无法查明火烧的痕迹,双方对火烧竹林的界线也说法不一致,因而难以测量被烧毁风景竹林的实际面积。因此,综合原、被告的陈述事实和有关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认定被烧毁风景竹林的面积约为16亩。本案争议焦点二:关于被烧毁风景竹林的经济价值如何认定问题,原告主张其种植的风景竹林已生长约一年,绝大部分竹已长到1.6米以上高度,被火烧时已经属成品竹,准备到移植出售时期,应按每亩土地可种植650棵竹、每棵竹30株竹子、每株竹子0.70元计算赔偿经济损失,即每亩经济价值约为7000元;而被告认为应按每亩经济价值1000元计算。原告主张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每亩竹林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而被告不同意,原告对此也没有提供各项有关的实际数据作为评估鉴定依据,因此而无法进行评估鉴定。鉴于原告对种植竹林已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及进行了管理,考虑到种植一般的经济农作物每亩产生的经济价值在3000元-5000元的因素,结合本案的实际和综合市场价格,法院酌情认定按每亩的经济价值5000元计算较为适宜。
最终,桂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某应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给原告陈某。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贵港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