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点琐事,一名女子与花甲老人发生争吵,随即老人因为情绪激动引发高血压病变发作死亡。事发后,老人家属将该女子告上法庭。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以该女子存在过错为由,判决其承担15%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78.67元。
2014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受害人李某在桂平市寻旺邮政所旁摆摊为他人理发。被告李某清见到受害人所理头发飘落在其自家的沙、瓷砖等装修材料上,为了不影响装修使用,被告便向李某提出暂不要在那里理发,以免头发都落在她家门前的瓷砖、沙堆上。李某认为其理发所使用的地方不是被告的,就与被告进行辩解,不愿意停止理发。被告遂回家拿扫帚出来打扫,又继续与李某争吵了几句,被告就返回自家屋里。李某随即在理发过程中昏迷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符合高血压病所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与人争吵情绪激动为诱因。
原告认为,被告在公共场所与李某争吵,并在众目睽睽之下乱骂李某,是李某“被气死”的间接原因,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5556.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自身有高血压病史,其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注意避免情绪、剧烈运动等构成病发的诱导因素,其在与被告李某清争吵导致诱发疾病发生,其本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清与李某争吵是造成李某病发的诱导因素,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有过错责任,构成对李某的生命权的侵权,因此应对李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确认被告李某清应负担本次事故的15%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方则自行承担85%的责任,并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