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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要求退还其被索要的危房改造款应否支持?
作者:陆福媛  发布时间:2015-05-28 17:15: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3年12月6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桂平市石龙镇永兴村村主任陆开开、村支书黄保保、村文书黄桂桂三人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一案作出(2013)浔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陆开开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黄保保犯贪污罪、受贿罪,黄桂桂犯贪污罪,并分别判处三被告人相应的刑期。同时,对三被告人贪污的公款15.84万元、被告人陆开开索贿所得的赃款1.85万元、被告人黄保保尚未退出索贿所得的赃款700元,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陆开开尚未退出其挪用的资金13.05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给石龙镇永兴村第15、26生产队。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该院的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26日,该院又作出(2013 )浔刑初字第328号刑事裁定,补充对被告人黄保保退出的赃款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下旬,桂平市石龙镇永兴村一农户户主黄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黄保保犯受贿罪所退出的1.3万元赃款中的8900元退还给他。理由:其家庭贫困,依国家房改政策,给其户改造危房90平方米,共获危房改造补助款1.76万元,被被告人黄保保索要8900元。现黄保保已被判刑,因此,黄保保所退出的赃款中有8900元是政府补助给其户的危房改造款。

  【评析】笔者认为,黄某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事实方面。黄某申请退还的案款性质属犯罪分子退出的赃款。被告人黄保保在任桂平市石龙镇永兴村村干部期间,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协助石龙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以辛苦费、手续费等名义索取多户危房改造户的好处费,黄某只是其中的一户。被黄保保索取的危房改造户共三户,索取款项共计1.37万元。庭审后,黄保保已将其索取的款项(判决书称之为赃款)1.3万元退出到法院。此外,本案中被另一被告人陆开开索取的危房改造户还有9户,陆开开索取的款项共计5.85万元。对于上述涉案款项,法院?V认定为犯罪赃款并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部分则判决予以继续追缴。本案涉及的多户农村危房改造户,除了黄某提出申请退还外,其他均未提出。

  其次,法律方面。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此法条规定了对罪犯退出的财物处理原则有二:一是没收上缴国库;二是返还被害人。本案黄某要求退还的案款属于被告人黄保保犯受贿罪所退出的赃款,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害方是国家利益,不像偷窃罪、抢劫罪、杀人罪那样有直接的被害人,受贿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因此,对于犯受贿罪的被告人所退出的赃款应当没收上缴国库,不存在返还的情形。

  最后,其他方面。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于应当返还的情形,应兼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二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被伤害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需赔偿。被告人黄保保在本案中受贿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而这些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发放给农户前所有权属于国家。黄某户是否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款的条件?有两种可能,一是符合条件;二是不完全符合或不符合条件。如果其户完全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则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取得补助款,在被被告人索要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或投诉举报,没必要在收到补助款后忍声吞气地将部分补助款送给被告人。或许有观点认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如不迎合村干部心意,就得不到补助款。但正是这种忍声吞气的迎合,既能排挤同等条件下的其他农户,也协助了受贿犯罪行为实施完成。可见,农户的这种忍声吞气的迎合行为是不值得同情的,更不应获得支持。此外,黄某户也有可能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款的条件。为了获得改造补助款,不论黄某主观上自愿与否,但其在客观上已配合了被告人,从最初的承诺到最后的给予好处费,并经被告人黄保保利用职务之便,搞暗箱操作,黄某才博得危房改造补助款。在刑法上,鉴于黄某的行为是处于被动状态,才不追究其行贿责任;在民法上,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尽管黄某在博得补助款过程中没有恶意,但谋取的手段并不正当,程序并不公开公平,此种情况下谋取的利益于法于理都不应当予以支持,而是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黄某要求退还其被被告人黄保保索要的危房改造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陆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