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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建房有争议 动手斗殴致人死伤要担责
作者:杨进 廖锐琼  发布时间:2015-06-05 10:42:26 打印 字号: | |
  男子自建房屋,却因建房界址与同村男子有纠纷,从而引发群体互殴,致使一人被捅身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死者家属及五名伤者分别将六名打人者告上法庭。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上述案件,判决被告黄某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3958.37元;黄某强与其余五名被告共同赔偿五名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683.92元。

  2013年下半年,黄某乾在桂平市下湾镇竹草村建新房,被告黄夏某认为黄某乾所建房屋越过双方之前约定的界线,要求黄某乾暂停动工。因报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未果,黄某乾遂于2014年2月3日和原告黄某才及被害人黄某源(殁年50岁)、黄某坚、黄某严、黄某颖等人继续建房子。黄夏某的父亲黄某伟遂出来阻止,被黄某严打了一巴掌。黄某伟回家后,将被打之事告知黄夏某。当日l7时许,被告黄夏某、黄某强、黄某清、黄某明、黄某木、黄某敏及黄某伟、吴某去到黄某乾建房子处,要求黄某乾等人停止建房子,但遭到黄某乾等人的拒绝。吴某遂用铁锤敲打黄某乾新建房子的墙,黄某源,黄某乾等人出来阻止,双方进而发生互殴。在打斗过程中,黄某强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捅中黄某源的胸部致使黄某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原告黄某才、黄某坚、黄某严、黄某颖等人也在互殴中受伤。经现场群众劝架,双方停止打斗并报公安处理。后经法医鉴定,黄某源是因锐器伤致心脏破裂而死亡,黄某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黄某乾、黄某才、黄某严、黄某颖、黄夏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12月19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某强、黄夏某、黄某明、黄某敏、黄某清、黄某木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案件中原、被告是兄弟、邻居关系,理应互相尊重,和睦、友好相处。原、被告因建房界址产生矛盾,理应通过协商或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等反映问题,妥善解决矛盾。但原、被告在发生争执后,没有保持克制、冷静,而是采取争打的方法处理矛盾,双方争打、互殴导致原告受伤,原、被告均有过错。六被告应负本次损害的70%赔偿责任,原告黄某严、黄某颖、黄某坚、黄某乾、黄某才应负本次损害的30%赔偿责任为宜。而黄某源在本次打架中被黄某强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捅中黄某源的胸部致使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被告均有过错。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黄某强,应由黄某强一人承担赔偿责任,以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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