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己私利,竟将不属于自己的车辆出卖给他人,无法交付车辆后,竟还不主动归还买家购车定金,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应归还购车款3000元给原告谈某。
2013年5月5日,被告陈某与原告谈某口头商定将广西某进出口集团公司梧州贸易部所有的皇冠桥车卖给原告谈某。当日原告谈某向被告陈某交付了购车定金5000元,被告立写有收条给原告。后来,因车辆买卖不能交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别在同年7月、9月归还购车款合计2000元。之后不再归还尚欠的购车款定金3000元。谈某追收未果,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与原告谈某口头商定将不属于被告陈某所有,车主是广西某进出口集团公司梧州贸易部的皇冠桥车卖给原告谈某,被告陈某对无所有权和处分权的皇冠桥车进行买卖,出卖他人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无效的口头合同。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原告谈某向被告陈某交付了购车定金5000元,有被告立写的《收条》证据证实。后来,因车辆买卖不能交付。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尚欠购车款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某将不属于其所有的皇冠桥车卖给原告谈某,未能提供皇冠桥车属于被告所有的证据,被告对该车辆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被告对其未取得处分权进行买卖皇冠桥车所收取原告谈某的购车定金5000元,已归还购车款2000元,尚欠购车款3000元,应归还给原告谈某。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