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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提前回校意外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赔偿?
作者:廖锐琼 韦日林  发布时间:2015-09-24 09:14: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9年9月28日中午约l点30分,原告梁某与陆某坐在被告某小学球场边的栏杆上玩耍,原告从栏杆上摔下受伤。原告摔伤后于2009年9月29日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肱骨内骨果骨折,原告做了复位及内固定手术,随后好转出院,直到2010年2月22日原告到医院进行拆取内固定手术,治疗终结。原告为此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6352.7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某小学是农村小学,没有寄宿和留校学生,放学后学生回家,上课时间学生到校上课,事故当日下午上课时间是14时。

  【争议】

  被告某小学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上课前30分钟提前到学校发生事故,虽然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在中午放学期间,但原告已提前到校准备下午的课程,被告某小学应承担管理学生的义务和责任。由于被告某小学疏于管理,放任学生自由进入学校玩耍,发生了事故,被告某小学在安全管理上有过错。原告的监护人,让原告提前返学校,疏忽监护以及原告不注意安全,致使事故发生,原告及其监护人也有过错。根据事发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过错程度等因素,被告某小学的过错是轻微的,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10%为合适。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小学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635.3元给原告梁某。
责任编辑:廖锐琼 韦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