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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台风天出行遭意外 公路局因过错担责
作者:刘任健 黄云英  发布时间:2015-11-03 15:49:10 打印 字号: | |
  17岁,正值年少的花季少女,本应享受这青春年华,然而,一场突如其来意外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日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3年8月24日,莫某(女,17岁)乘坐摩托车经过桂平至油麻公路油麻镇林村路段时,被路边山上的松树倒下砸成重伤。即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共85天,花费医药费23万余元。经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莫某因意外伤害致胰、脾、空肠等部位切除术后造成八级、九级伤残,致终身残疾。为此,莫某父母将公路管理局告上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万余元。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15万余元。因医疗赔偿款剩余4万余元迟迟没有到位,莫某父母再次将公路局及松树的所有人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路局按设计要求对桂平至油麻路段采取削坡,加宽路基的方法扩大路面。在削坡扩大公路时,挖到松树根部的泥土,影响松树根部的稳定性,增加了坡上树木被风刮倒直接倒向公路的危险性。被告在施工结束后没有及时将危险源排除,之后也没有采取相应防护加固措施以防止危险的发生,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被告负有对辖区公路安全管理的义务,亦存在过错。事发前连续多天暴雨及强台风天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作用,故确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由于这次事故的危险源是因被告桂平公路局的施工行为产生,松树所有人陈某没有人为损害,故陈某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在本次事件亦有一定过错,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路管理局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万余元。
责任编辑:刘任健 黄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