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相处,小纠纷、小摩擦不可避免,然而,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只要能理智对待、冷静处理,争议总能解决,邻里友好相处、互帮互谅才能形成和谐温馨的生活环境。然而,广西桂平市一男子黄某却始终未能领悟这一道理,刚出狱没多久就因琐事与乡邻争执并咬伤他人,从而再次被判入狱。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5年5月21日18时许,桂平市蒙圩镇某村屯的黄某某因怀疑被告人黄某拔掉其种植的树苗,遂来到被告人黄某家门前与被告人黄某论理。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将被告人黄某按倒在地上。被告人黄某挣脱不了,遂用口咬了黄某某一口,咬掉黄某某左额的一块皮肤。经鉴定,黄某某面部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黄某某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