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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逸恶劳伸贼手 瘾君子再次被判刑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5-11-11 11:51:36 打印 字号: | |
  桂平市垌心乡某村屯80后男子朱某无心向学,小学毕业回家后却好逸恶劳不愿务农,还染上了毒瘾,并因此多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朱某走向社会后不久就染上了毒瘾,为筹毒资,遂起了盗窃财物以换钱购买毒品的歹念。2015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窜到桂平市北江水厂对面的某啤酒摊附近,窥见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圣火牌女装摩托车没有上大锁,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该车的电门锁撬烂,将该车盗走。

  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圣火牌女装摩托车一辆 。2015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到桂平市戒毒所对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朱某进行讯问,被告人朱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6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朱某扣押的圣火牌女装摩托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审理中,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5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为筹毒资而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此,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许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