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桂平市男子陈某与梁某都曾于2013年被法院判处拘役。然而,刑满释放后,二人并没有改过自新,反而臭味相投,聚在一起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刑,“难兄难弟”一同再入囹圄。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梁某窜到桂平市城区糖厂四区的一条小巷,发现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未拔钥匙,二人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
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梁某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到桂平市城区协和医院附近时,被桂平市公安局民警人赃并获。
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7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该电动车并发还给失主吴某。
审理中,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梁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梁某均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