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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伙跨市盗车 两男子结伴进监狱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5-11-13 09:29:11 打印 字号: | |
  来宾市兴宾区某乡村的两名80后男子黄某、黄某发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经密谋,二人企图到外地偷盗以快速“赚大钱”,殊不知却将自己送进了监狱。11月9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黄某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黄某发经密谋后,携带“T”字型套筒偷车工具,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从来宾市窜至桂平市。在桂平市西山镇杏花村路口的一间发廊门口处,由被告人黄某动手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某发在附近望风,两人合伙盗走了林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

  被告人黄某与黄某发在返回来宾市途中经过武宣县大桥时被武宣县公安局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二人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79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被盗车辆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14日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黄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黄某发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黄某发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黄某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之规定,桂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许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