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纠纷,桂平市两名中年男子邱某与李某竟不顾同乡情谊相互殴打,最后甚至刀棍相向,引发流血冲突,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因故意伤人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14年12月19日9时许,李某驾驶出租车途经被告人邱某家边的村路时,指责邱某使用勾机时破坏了村路的路面,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打。在相互推打过程中,邱某跑回家中拿出一把勾刀冲向李某,而李某则从出租车上拿出一条铁棍与邱某对打。在对打过程中,邱某用勾刀砍伤李吉才的右手拇指。
经鉴定,李某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被砍成粉碎性骨折,该损伤属轻伤二级。李某因这一伤情产生了包括医疗费7566.6元、误工费6380元,护理费89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4936.6元的总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邱某赔偿了医疗费4000元给李某,尚欠1093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邱某在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其打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视为自首,依法对被告人邱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用刀砍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酌情对被告人邱某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邱某是在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生相互推打过程中,跑回家中拿出勾刀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打,继而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综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桂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九百六十元六角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