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前科”男子刚刑满释放不满一年又进村“偷鸡”,为筹毒资再伸黑手,不料在作案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当场抓获。10月28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5年1月7日,蔡某、杨某密谋偷鸡换钱购买毒品。当天15时许,蔡某驾驶摩托车搭杨某来到桂平市南木镇新宁村,发现柳某家有一群鸡,便下车偷鸡。当两人将第五只鸡偷入蛇皮袋时,被失主柳某发现,柳某便大喊呼救,两人便用蛇皮袋装着盗窃的五只鸡驾车逃跑。村民发现两人逃跑后,立即驾车追捕,在南木镇古楞村附近追上了两人并进行拦截抓捕。蔡某为能逃脱,驾驶摩托车加大油门冲撞拦截的村民。村民躲避后将二人连人带车扑倒,并将杨某抓获。蔡某被扑倒后,为继续摆脱抓捕,从摩托车的烟囱处拿出一根铁棍,打向抓捕他的村民,并趁机逃跑,最终还是被村民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在实施盗窃犯罪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抢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为筹毒资而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