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桂平市的一名男子卢某“不辞劳苦”,跑到玉林市兴业县购买毒品后藏到香烟盒中试图偷运回桂平,自以为做得很隐蔽,殊不知中途就被公安机关识破并抓获。11月12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卢某从桂平市木根镇租乘吴某驾驶的面包车到兴业县蒲塘镇购买毒品。当天12时许,被告人卢某在蒲塘镇购买了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后搭乘吴鑫树的面包车回桂平市木根镇,途经桂平市大洋镇大洋桥附近公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卢某裤袋里查获黄色芙蓉牌香烟盒一个,香烟盒内有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15克)和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2.1克)。经检验鉴定,从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中检验出海洛因,从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察出甲基苯丙胺。
桂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卢某运输海洛因15克、甲基苯丙胺2.1克,依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