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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合起争执 六旬老汉伤人获刑
作者:刘任健 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5-11-17 08:45:28 打印 字号: | |
  都说冲动是魔鬼,因一语不合被谩骂,六旬老汉竟一怒之下用竹棍将对方打至骨折,为此,4年前因曾犯破坏生产罪服刑期满释放后的他又再次面临牢狱之灾。10月14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坤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12月14日,陈某坤步行经过桂平市油麻镇勒竹村水井附近的田埂处,恰逢陈某德也步行经过。陈某德先谩骂陈某坤,随后二人发生肢体碰撞,混乱中陈某坤用随身携带的竹棍打伤陈某德的左前臂,致陈某德左前臂粉碎性骨折。陈某德被打伤后,先到乡镇卫生院治疗,陈某坤的儿子陈某栋结清了医疗费300多元,并于当天请车送陈某德到市里医院治疗,并付了700元给陈某德作为医疗费。

  2015年5月14日,陈某坤在其儿子的陪同下,到桂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打伤陈某德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陈某德左前臂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坤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坤的家属支付了被害人陈某德的部分医疗费,酌情对被告人陈某坤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坤打伤七十周岁以上的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陈某德谩骂被告人陈某坤,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酌情对被告人陈某坤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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