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二十岁本是令多少人追思、艳羡的青春年华,正处花季时年的杨某、莫某、卢某、曹某四人却不知珍惜,不学无术任凭大好时光白白流逝,甚至组成了一个盗窃团伙,30内连续作案4起,最终被抓获判刑,令人扼腕叹息。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青少年团伙盗窃案。
2015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莫某、卢某、曹某窜到桂平市木圭镇某村屯王某住宅处。发现王某家中无人后,由被告人曹某负责在外看风,被告人杨某、莫某、卢某撬窗进入王某家中,将王某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盗走。
2015年1月9日14时许,四名被告人窜到桂平市蒙圩镇某村屯,用同样的手法将施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9000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CASIO数码相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4元)、红高梁牌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元)盗走。
2015年1月17日14时许,杨某等四名被告人又窜到桂平市蒙圩镇某职工宿舍区,将黄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900元、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组装台式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5元)、鼠标健盘二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元)盗走。
2015年1月27日14时许,杨某等四名被告人窜到桂平市南木镇某村屯林某住宅处,盗走林某手机两台。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四被告人将其中一台手机丢弃,另一台酷派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莫某、卢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杨某等四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四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莫某、卢某、曹某均积极撬窗潜入户内实施盗窃,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曹某在四起共同犯罪中均是在户外负责看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莫某、卢某、曹某多次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桂平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