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男子梁某大白天伙同他人在药店门口偷电动车,岂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个现行,车没有偷到,反而被判入狱并要交罚金,悔之不及。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莫世龙(已判刑)在桂平市城区某超市旁边的某某药店门口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合力将一辆台铃牌电动车推至距离现场100米左右的桂平市厢南小区小巷内。
二人用螺丝刀拆开电动车车头准备通过搭电门线的方式将车开走。此时,在某某药店门口处就已经发现他们实施盗窃电动车的公安民警跟踪其后并当即对他们实施抓捕,当场抓获莫某,被告人梁某则逃脱跑掉。
经查,该电动车为孔某所有。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21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电动车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