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致死一人,交通事故酿惨剧。惨剧虽不能避免,但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自首,积极赔偿的态度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得到了法律的宽待。10月26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由玉林往桂平方向行驶,行至桂平市木根中学路段时,因避让不及,与同向在前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李某送往医院抢救,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通警察处理事故期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了143500元给被害人的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玩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损失给被害人家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