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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抓后揭发他人罪行 惯犯被从轻判刑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5-11-18 08:30:20 打印 字号: | |
  出狱三年后因盗窃再次被抓,深知自己已构成累犯的桂平市男子卢某为减轻自己的罪行,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最终获得法院从轻判决。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卢某吸毒成瘾,为筹集毒资,决定盗窃作案。2015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卢某窜到桂平市浔州路某花苑一楼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门口处,将周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卢某将该辆电动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黎某。

  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盗窃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民警已从黎某手上查获该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36元。

  法院另查明,2015年6月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进行讯问时,被告人卢某举报吴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实后,2015年6月5日在桂平市金田镇某村屯吴某旧屋一间房间内查扣了吴某盗窃的一辆绿润牌红色女装电动车。

  2015年7月17日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涉嫌盗窃嫌疑人吴某执行逮捕,吴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曾于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为筹集毒资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卢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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