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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被拘役又罚金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5-11-19 09:39:34 打印 字号: | |
  桂平市男子郭某酒后胆子“大长”,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上路,酿成交通事故,伤人又害己。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行驶至桂平市南木镇牛某村路段,与对向由郭某瑞驾驶的桂RFD096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郭某婷)发生碰撞,造成郭某瑞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交通部门认定郭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郭某瑞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桂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某在血液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情况下,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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