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某村村民梁某经常在农闲时节外出帮人建房,然而,在一次帮工过程中,梁某却不慎碰触房屋附近的高压线导致身亡。因为赔偿问题,梁某家属将房主、供电公司及工友均告上了法庭。11月9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令房主与供电公司各担责20%。
2014年农历12月,桂平市某村村民黄某贤打算修建房屋,获知消息的黄某明接下了这一单工程,并找到包括受害人梁某在内的9人共同帮忙施工。
2015年4月30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梁某与黄某明等人施工过程中,将房屋背后的钢筋拉至二楼。当钢筋被拉至剩余1/3时,不慎触碰到房屋旁边的高压线,梁某被高压线电流击倒。随后到贵港市港北区大圩中心卫生院和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梁某系因电击而死亡。
梁某被高压线电击死亡后,有关部门介入进行了调解,房主黄某贤在调解中赔偿了20000元给梁某家人,其余损失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房主黄某贤将其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受害人梁某等。梁某等人自带工具承建该房屋,黄某贤没有对梁某等人的施工有具体指挥、控制、支配行为,故梁某与黄某贤是承揽关系。
梁某的工友黄某明虽然有记工日及协助结算的行为,但其在分配工钱时没有额外多得,也不具有指挥、管理、控制等雇主特性。故黄某明与梁某是临时合伙关系。
梁某在为黄某贤建房时,由于其在传递钢筋过程中疏忽大意,不慎触及高压线导致触电死亡,作为该条高压线路的经营管理人桂平供电公司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梁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能力预见在高压线附近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其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而其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
综合考量,法院认定梁某自身应当承担60%责任;桂平供电公司及房主黄某贤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作为本案临时合伙人的黄某明等4人也应在其共同受益范围内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桂平供电公司及房主黄某贤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9777.28元;黄某明等四名工友则每人补偿2000元给受害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