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人手中买到林木后,没有按规定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砍伐,桂平市男子文某因为自己的不守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1月底,被告人文某购买了陈某位于桂平市石龙镇某村屯山岭的桉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文某砍伐了该山岭的桉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树种为尾叶桉,蓄积量为17立方米,出材量为12.1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文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