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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抚养权起纷争 昔日“情侣”对簿公堂
作者:刘任健 邓敏  发布时间:2015-11-26 11:07:09 打印 字号: | |
  为了非婚生儿子的抚养权,男子一纸诉状将儿子的母亲诉至法院,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苏某与叶某在2001年相识,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6年4月,叶某生育儿子小苏。根据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小苏的父亲为苏某,母亲为叶某。小苏出生至今一直跟随父亲苏某生活。近日,母亲叶某对苏某抚养小苏提出异议。

  对叶某就小苏抚养权提出的异议,苏某表示,小苏出生后,其与叶某的感情破裂,不久便不再往来。苏某认为,小苏从出生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其抚养小苏为宜,叶某则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因此将叶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苏某明确表示放弃请求被告叶某支付每月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自愿负担抚养小苏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证实原、被告属于小苏的父母,因此原、被告均有抚养小苏的权利及义务。

  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小苏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从事船舶经营,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且原告不存在不利于抚养小苏的情形,从孩子健康成长及改变现有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小苏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负担抚养小苏的费用,法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此,法院遂依法缺席作出判决:原告苏某与被告叶某的非婚生儿子小苏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负担抚养小苏的抚养费。

  【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其父母有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苏某、被告叶某属于小苏的父母,因此两人均有抚养小苏的权利及义务。叶某一直以来放弃了抚养小苏的权利及义务,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苏某则自愿负担抚养小苏的费用。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苏某抚养小苏并负担抚养费。
责任编辑:刘任健 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