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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毒资结伙入户偷花生油 两瘾君子领刑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5-11-27 09:18:43 打印 字号: | |
  为筹集毒资,原籍平南县的两名瘾君子流窜到桂平市,合伙实施入户盗窃,偷走他人50斤花生油。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6月份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莫某、曾某为筹毒资合谋实施盗窃。经密谋后,二人窜到桂平市木乐镇某村村委会附近廖某家,用钢管撬开廖某房间的防盗网,由被告人莫某在外望风接应,被告人曾某潜入房间内实施盗窃,盗走了廖某家中的一桶50斤重的花生油。

  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莫某、曾某将花生油销赃给他人得款人民币200元,所得赃款二被告人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的50斤花生油价值人民币400元。

  另查明,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莫某、曾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在强制戒毒期间,被告人曾某于2015年 7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法庭还查明,被告人莫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被平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依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曾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为筹毒资而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莫某、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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