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一男子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6年,刑满释放后黎某却不思悔改,而是在利欲熏心之下铤而走险,多次在闹市路边杂货店内贩卖毒品。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5月17日上午、5月22日上午、5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黎某在桂平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附近的某杂货店内以人民币100元、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三次共出售三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
2015年5月27日上午的交易中,被告人黎某与吸毒人员李某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黎某的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及毒品可疑物4小包(经称量共净重7.7克),在李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称量净重0.3克)。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综上,被告人黎某共贩卖毒品三次,被查获毒品7.7克,得赃款人民币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7克以上,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黎某处罚。被告人黎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汉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