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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扒窃14元 两男子各领刑半年
作者:刘任健 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5-12-01 09:32:57 打印 字号: | |
  为牟取非法利益,桂平市两名“生财有盗”的男子黎某和李某光天化日之下在闹市扒窃。两人联手盗得14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最终“携手”进班房。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黎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黎某、李某在桂平市麻垌镇麻垌圩密谋扒窃后,于当日11时30分许窜到桂平市麻垌镇供销社路口的摊贩前,由被告人李某负责掩护,被告人黎某用被告人李某的金属镊子伸进莫某的裤袋内,盗得现金14元。

  被告人黎某盗窃得手后被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黎某当场被抓获,公安民警扣押了其盗窃所得的现金14元及作案工具金属镊子;被告人李某逃跑后于2015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发还现金14元给失主莫某。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桂平法院判处有期限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所场扒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黎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用镊子实施扒窃,被告人李某提供用于扒窃的镊子并负责掩护,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按二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李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是在原罪宣判前犯有本罪,属漏罪。在本罪审判时,原罪刑罚已执行完毕。

  根据被告人黎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任健 许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