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钱吸食毒品,广西玉林市兴业县一名刑释不满一年的男子甘某伙同他人跑到桂平市一家超市门口盗窃摩托车,最终被抓获并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甘某为筹毒资,伙同花名叫“阿发”的人(在逃)窜至桂平市大洋镇某家超市门前,将叶某停放在该处的五羊本田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所盗车辆出卖得款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78元。
公安机关接到叶某报警后,通过开展侦查,发现甘某有份参与盗窃作案。经查甘某因吸毒被关押在兴业县戒毒所,公安人员于2015年9月9日前往戒毒所对甘某进行讯问,甘某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伙同“阿发”盗窃上述车辆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甘某2013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因吸毒而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