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毕业后便离开校园,没有生活目标又无经济收入的19岁小伙梁某便与“好友”结伙,趁着月黑风高入户盗窃,最终沦为阶下囚。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盗窃所得的赃款退还被害人。
2015年6月4日23时许,梁某伙同杨某、黄某、吴某窜到桂平市下湾镇下湾村某农机维修店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2015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黄某、吴某窜入桂平市下湾镇福高村陈某屋内,盗走液晶显示器一台。经鉴定,该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09元。
“意犹未尽”的三人于当天凌晨3时许,回到陈某屋内,盗走一台液晶电视机。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梁某参与了三次盗窃,盗窃价值人民币1509元,分得赃款共人民币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后退出赃款人民币257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