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这是该院2015年度首次审理的两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与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支付覃某现金人民币98983.3元及利息,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没有在十五日期限内完全履行义务,随后还将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924.06元转走,仅剩余38550元。案经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桂平法院于2015年6月5日扣划李某38550元存款后,其尚负有债务60433.3元未履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其于当天完全履行了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
在另一案中,潘某、甘某、郑某与被告人蒋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起诉后,桂平法院先后作出相关调解、判决,裁决被告人蒋某负有还款义务,但蒋某没有在裁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潘某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蒋某为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大众宝来小车(价值人民币34963元)无偿转到其儿子名下,致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负有债务434250元无法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完全履行了裁决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蒋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