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相处,产生误会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解释清楚、互谅互让总能解决。然而,桂平市一中年男子梁某坚被人误会后却不问青红皂白大打出手,甚至挥刀相向。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坚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2月21日23时许,黄某在桂平市社步镇某超市旁边吃烧烤的时候,被梁某打了两巴掌。梁某等人离开后,黄某不服气,随即打电话告知被害人杨某。被害人杨某认为被告人梁某坚是打黄某的那帮人中的一人,遂打电话与被告人梁某坚相约于2015年2月22日凌晨在桂平市社步镇社步村龙心桥附近的石渣场论理。
当日,双方分别带数人到达现场,见面后即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梁某坚用刀砍伤被害人杨某的右手。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右上肢(右肘外侧副韧带断裂;右中指中节离断;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右手第4、5指近节指骨骨折)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坚于2015年4月30日向桂平市社步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杨某共人民币4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坚持凶器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坚犯罪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1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梁某坚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