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90后男子韦某夜间趁他人独行之机,尾随他人回家,并伺机抢劫。12月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尾随梁某到桂平市兴宁街115号梁某租住的房屋,趁梁某开门之机,抓住梁某肩膀,威胁梁某将财物交出。梁某因害怕被迫将包递给韦某后,恰遇房东开门,韦某见状逃跑。梁某被抢的包内有OPPO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1元。经鉴定,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899元。
2015年9月1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韦某抓获归案,提取、扣押了该被抢手机,并已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梁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