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男子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半,出狱后,吴某不知悔改并多次作案,刑释不满两年就罪行累累,不但再次实施盗窃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吴某窜到桂平市麻垌镇某村屯屯谢某家,用随身携带的胶钳敲开谢某家的门锁潜入谢某家中,并用千斤顶撬烂谢某停放在大厅内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的大锁,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5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吴某处缴获的被盗摩托车发还给失主谢某。
2015年5月12日至18日,被告人吴某在其位于桂平市木根镇某村的家中房间内容留卢某吸毒8次。
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吴某盗得摩托车后在桂平市麻垌镇某村路口被人赃俱获。在接受讯问时,被告人吴某主动供述其容留卢某在其家中吸毒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2011年12月2日曾犯盗窃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后,主动交待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