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桂平市一名80后男子梁某竟伙同16岁少年向一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8月2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1997年10月21日出生)向林某某(1999年5月8日出生,另案处理)联系要200元的氯胺酮(俗称K粉),林某某知道被告人梁某有氯胺酮,遂与被告人梁某联系。被告人梁某伙同林某某经密谋后,于当日凌晨带一小包氯胺酮到一起去桂平市某宾馆出售给杨某某。到宾馆后,被告人梁某在宾馆下等候,林某某将毒品氯胺酮送至宾馆B2-223号房,以人民币200元出售给杨某某。两人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安人员在房内查获杨某某刚买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1克),并缴获林某某出售毒品所得款200元。尔后,公安民警在宾馆门口处抓获被告人梁某。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贩卖毒品给未成年人,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