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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少年染上毒瘾 以贩养吸被拘役六个月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5-12-10 20:42:39 打印 字号: | |
  桂平市一名16岁的少年林某生长在单亲家庭,因无心向学,林某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并在务工过程中染上了吸毒恶习。为满足自己的毒瘾,林某竟向其他未成年人贩毒,妄图实现以贩养吸的目的。11月2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15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和梁某(另案处理)带着一小包氯胺酮一起去桂平市某宾馆出售给杨某(1997年10月21日出生)。到达宾馆后,梁某在楼下等候,被告人林某将毒品氯胺酮送至杨某所在的某宾馆B2-223号房内,以人民币200元出售给杨某。二人交易完毕,被告人林某以及梁某被公安人员一并抓获。

  公安人员在房内查获杨某刚买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1克),并缴获林某出售毒品所得款200元。尔后,公安民警在宾馆门口处抓获被告人梁某。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在审理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林某生活在单亲家庭,与母亲、大哥一起生活。在校时成绩一般,初中未毕业便辍学。辍学后四处务工,平时有吸食毒品的行为,想以贩养吸故引发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出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向未满十八岁的杨某出售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是未成年人犯罪、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某过早进入社会,误入歧途,导致走上犯罪道路。法庭本着希望被告人林某能认真学习法律,痛改前非,远离毒品,重新做人的考虑出发,结合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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