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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校园周边抢劫学生 少年获刑三年九个月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5-12-13 15:56:58 打印 字号: | |
  桂平市19岁少年容某初中毕业后即辍学,在社会上认识了些不良朋友,几人为找钱花竟合谋到校园周边抢劫中学生。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容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容某伙同农某、农某文、李某、“小六”(后四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决定去抢劫桂平市麻垌镇三中的学生。

  2015年5月11日晚21时20分许,上述五人窜到桂平市麻垌镇三中后面围墙附近,手持铁棍对容某文、杨某、杨某金进行威胁,抢去容某文手机一台,抢去杨某金人民币5元。

  抢劫完容某文、杨某、杨某金后,被告人容某与农某、农某文、李某、“小六”等人又窜到桂平市麻垌镇三中附近的荔枝树处,等待麻垌镇三中学生放自修,对途径该处的学生实施抢劫。当晚21时40分许,陈某、陈某章、卢某、卢某良等人放自修后途径上述地点时被容某与农某、农某文、李某、“小六”等人实施抢劫,由于陈某等人的反抗没有抢得任何财物。

  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容某文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容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容某伙同他人抢劫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容某伙同他人持凶器抢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容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