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零钱花,怎么办?未满十八岁的“大男孩”宾某想到了去村宅里“拿点东西”换钱。年纪轻轻却想不劳而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12月10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5月份的一天,宾某伙同梁某(另案处理)窜到桂平市下湾镇双福村福林屯,潜入黄某家中,盗走了黄某家中的一台黑白电视机。随后,两人又潜入杨某的家中,将杨某家中的一台黑白电视机、薯藤闸、衣车头、电线两捆盗走。次日,宾某将上述盗得的物品拉到废旧收购店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15元。
经鉴定,被盗的二台电视机价值各人民币30元。
综上,宾某入户盗窃二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15元(其中,二台电视机价值人民币60元,薯藤闸、衣车头、电线两捆销赃得款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宾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宾某能自愿认罪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