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男子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却不知悔改,出狱才百来天就在闹市区一再扒窃他人财物。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窜到桂平市木根镇木根圩某超市附近的药店门前,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镊子扒窃卢某衣袋内的现金2.5元。随后,被告人蒋某又窜到木根圩肉类市场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镊子扒窃李某裤袋内的现金151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蒋某因涉嫌扒窃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蒋某身上缴获其作案工具金属镊子一把以及盗窃所得的现金153.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现金发还给卢某和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