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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包庇他人罪行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成违法者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5-12-16 17:01:52 打印 字号: | |
  身为行政执法人员本应严格依法办案,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桂平市林业局的两名执法人员林某、杨某却在明知他人行为已触犯刑律的情况下,非但不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反而制造虚假材料予以隐瞒包庇。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杨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林某、杨某均是桂平市林业局木材检查站职工,被告人林某于2013年2月始兼任桂平市林业局西区执法组副组长。被告人杨某是西区执法组成员。

  2009年4月份,陆某(另案处理)与桂平市西山镇上垌村某队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桂平市西山镇上垌村“铁犁沟”岭的林地。2011年至2012年间,陆某在没有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将上述山岭的林木砍伐完毕。经鉴定,陆某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280立方米,出材量为124.2立方米。

  2013年9月4日,广西林业厅在桂平市组织林业厅林政处领导、贵港市林业局领导、桂平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的领导、桂平市林业局全体班子成员及股室负责人召开“国家森林采伐和林地管理工作检查反馈会”。会上国家林业局人员反馈了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桂平市西山镇上垌村“铁犁沟”岭有无证采伐问题。会后桂平市林业局成立了桂平市全国森林采伐和林地管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9、10月份,桂平市林业局调查桂平市西山镇上垌村“铁犁沟”岭无证采伐问题时,发现陆某滥伐了上述林木。在调查陆某滥伐林木一案过程中,桂平市林业局西区执法组组长徐某、郑某(二人已判刑)明知陆某滥伐林木蓄积量为280立方米,出材量为124.2立方米,属数量巨大,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郑某、徐某在陆某的多次求情下,决定采取将陆某在桂平市西山镇上垌村“铁犁沟”岭处滥伐林木280立方米的蓄积量分摊到包括陆某在内的39个人身上,采取“以罚代刑”的方法掩盖陆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事实,而不将陆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由陆某交清了39份行政处罚的罚款共96700元。

  随后,徐某指使被告人林某、杨某及卢某(已判刑)伪造虚假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39份。被告人林某、杨某明知陆某滥伐林木蓄积量巨大,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而在郑某、徐某等人决定不移交的情况下,仍然参与伪造虚假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其中,被告人林某、杨某各伪造12份、卢某伪造了15份。

  另查明,桂平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林某、杨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陆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犯罪,传唤被告人林某、杨某到检察院询问,被告人林某、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杨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伪造虚假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被告人林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杨某各参与伪造的12份行政处罚材料,是在组长徐某的安排下完成的,是从犯,被告人林某、杨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林某、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林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