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济纠纷对他人怀恨在心,桂平市男子黄某竟以一千元酬劳雇用未成年人火烧他人价值40万元的宝马车以图报复,并因此殃及他人。12月11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主杨某及邻居陈某经济损失合计386957元。
黄某与杨某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黄某决意报复杨某,放火烧毁杨某的宝马牌小轿车。随后,黄某找到被告人陈某,以1000元的酬金雇请被告人陈某共同作案。
2015年4月12日,黄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准备好汽油后,于2015年4月13日凌晨4时许,由黄某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陈某并携带汽油到桂平市城区商贸城居民区杨某房屋门前附近。黄某指认停放在房屋门前的小轿车是杨某的,被告人陈某即提着塑料桶盛着汽油走到杨某宝马牌小轿车车尾处,将汽油全泼在轿车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尔后,被告人陈某搭乘黄某驾驶的助力车逃离现场。
大火完全烧毁杨某的宝马牌小轿车,造成损失价值372927元。大火漫延到附近的居民楼,烧毁、烧坏周边居民的财物。其中,杨某荣经营的网吧财产损失192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瑞被烧毁木质大门一个、伸缩雨棚两个,被烧坏一辆摩托车和三辆电动车。陈某瑞上述财物损失价值12104元;黄某被烧毁不锈钢大门一个、摄像头一个、漏电开关一个、水龙头一个,黄某上述财物损失价值2504元。李某被烧毁空调五台、不锈钢玻璃门一个、电表一个,李某上述财物损失价值9646元。上述四被害人的财物损失价值共计39910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图报复伙同他人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黄某量刑处罚。
被告人黄某放火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财产损失37485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瑞芳的财产损失12104元,应由被告人黄某予以赔偿。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黄某洪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