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宣布,桂平市南木镇某水库移交南木镇某村水利管理协会管理使用,未经该协会允许,任何人不得侵犯、损害该管理使用权,违反规定、危及村民用水安全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5年12月24日上午,在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宣布下,一起侵权纠纷得到妥善执结。执行中,执行法官从大局出发,全面考虑并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案外第三人、利益相关村民的合法权益,以细致入微、贴合民心的人性化执行方式赢得群众的赞许和肯定。
2000年6月,陈某与桂平市水电局南木镇某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签订《某水库养鱼合同书》,约定某水库交由陈某承包养殖鱼类,承包期为20年。2008年机构改革后,桂平市南木镇政府将某水库交由南木镇某村水利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管理协会)管理使用,从而解除了陈某与管理所之前签订合同的效力。然而陈某却以承包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将水库交付管理协会。2014年,管理协会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返还水库并将其安放在水库的设备及物品搬离。经一、二审判决,法院支持了管理协会的诉求。判决书生效后,管理协会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由于陈某长期外出,承办法官多次到陈某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都扑了空,无奈下,只好公告送达,同时委托陈某妻子代为签收并送达。然而,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陈某却依然没有履行。执行长期不见效果,申请执行人情急之下要求法官采取强制措施。为确保执行效果,细心的执行法官没有草率强制执行,而是在发出强制迁出公告的同时,多方考察执行标的。多次考察后,执行法官发现:陈某已将水库租给案外人刘某,而刘某2014年2月份在该水库放养了价值57000多元的鱼苗及3200只鸭,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清理完毕,若立即强制执行将对其造成较大损失。此外,水库周围有大量农田,若没有规划好就强制放水清鱼,村民春耕时将没有足够的灌溉用水,这必将对周围农户造成损失。
考察清楚执行风险后,执行法官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刘某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同意清理在水库的设备及财物,申请执行人则同意给刘某一个半月清理时间。
12月24日上午九时,约定的清理期限过后,桂平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案外人刘某并邀请人大代表、当地镇政府干部、村委、村民等10多人到现场验收清理结果并当场举行水库管理权限交付仪式。验收清理完成后,执行法官宣布管理权限移交管理协会,于是出现文中开头一幕,该案至此获得妥善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