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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占有林木并销售 男子骗财16万领刑五年
作者:许新芳  发布时间:2015-12-29 13:20:56 打印 字号: | |
  为获取不义之财,平南县5旬男子樊某谎称自己是多片山岭林木的所有人,并以售卖林木为由与他人签订合同,从中骗财16万。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樊某明知位于平南县镇隆镇某村塘表冲儿、割菜冲、水产表、路背、新开冲、蛇冲等山岭约228亩的桉树林不属于自己所有,仍然对岑某谎称上述地点的桉树木是其承包的,并伙同他人将岑某带到上述地点看桉树木。岑某看了桉树木后,被告人樊某在桂平市木乐镇某饭店与岑某达成了买卖意向,被告人樊某还收取了岑某的定金人民币2万元。

  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樊某在桂平市某宅配店与岑某签订了《桉树林木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人樊某以人民币33万的价钱转让上述地点的桉树木给岑某,岑某分三期将33万元付给被告人樊某。合同签订的当日,被告人樊某收取了岑某的第一期的付款16万元(含定金2万元)。被告人樊某收取了上述款项后,将钱花光,并一直未能履行合同。

  2014年年底,上述林木被他人砍伐完华,岑某等人经调查发觉被骗后,要求被告人樊某退还16万元合同款,但被告人樊某没有将合同款退还给岑某。

  另查明,平南县镇隆镇蒋村礼垌村塘表冲儿、割菜冲、水产表、路背、新开冲、蛇冲等山岭约228亩的桉树木为广西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广西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4日将上述地点的桉树木卖给陈某,陈某于2014年年底将上述桉树木砍伐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樊某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樊某定罪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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