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米粉店是大家日常最喜光顾的饮食店,然而,桂平市男子李某到米粉店不为吃米粉,只为借机盗窃他人财物,殊不知盗窃过程被监控视频拍下,终难逃法网。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窜到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某螺丝粉店厨房内,将陈某放置在该厨房桌面一台三星S4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82元。根据陈某粉店的监控视频,公安民警怀疑正在桂平市强制戒毒所戒毒的被告人李某有重大盗窃涉嫌,遂于2015年9月7日讯问被告人李某。讯问中,被告人李某交代了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年月,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