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17岁少年朱某因破坏他人财物被抓,自知法律严明的他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3起盗窃事实,此自首情节也获得了法律的宽待。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13时许,朱某伙同莫某强、黄某贵窜到桂平市紫荆镇白云村某村民屋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2时许,朱某同莫某强、朱某昌窜到桂平市紫荆镇白云村某村民屋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朱某伙同莫某强、朱某昌、黄某龙、黄某杰、曾某锋窜到桂平市紫荆镇三江街移民新村某村民屋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30.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参与入户盗窃作案三起,盗窃价值人民币830.5元。
后朱某因损坏他人财物被抓获后,于2015年5月30日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