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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妥善化解涉军案件纠纷 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作者:杨焕雄 刘任健 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6-03-02 11:38:09 打印 字号: | |
  “法律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你的用心更让我感到温暖。谢谢你,法官。”2月25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实际行动依法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军人的肯定。

  2015年9月7日,吴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省道304线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载原告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现役军人)、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李某受伤后,先后在市级、省级医院治疗近2个月, 治疗期间,李某自行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其伤情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获赔偿,并了解到事故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强险的保险期内,2015年12月25日,李某遂将货车司机吴某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余元。

  为了尽快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迅速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她说她的伤情已构成X(十)级伤残,那是她自己委托鉴定的,我们不服,我们觉得要再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庭审中,因为被告方保险公司不服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法庭主持调解没有成功。

法庭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由被告保险公司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李某之伤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

  “法官你也是耐心,两次开庭组织我们调解。既然两家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都是一致的,我们也无话可说了。该赔的,我们得赔!”

  2月25日,法官再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自愿在承保轻型厢式货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15000元给原告李某。

  至此,一起涉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

  近年来,桂平法院坚持把妥善化解涉军纠纷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抓好抓实,对军人军属起诉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坚持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依法及时为军人军属排忧解难。通过忠实履职,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责任编辑:杨焕雄 刘任健 黄文媚